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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金波:请体谅这届不行的消费者

2016-04-08 宋金波 大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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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论当时具体情况是什么,到今天,国家食药监都必须为上海公安部门“检验合规”的真实性、准确性背书。因为没有这个前提,案件定性就完全不一样,涉案假冒奶粉就必须召回、追回。


对国家食药监总局(下称食药监)因为一句“假冒奶粉符合国家标准”,以及后面的“说符合标准是为了提醒消费者不要恐慌”,招致那么多批评,最初我是比较同情的。


为什么这么说呢?


因为在与此案类似的大部分情况下,国家食药监这么说这么处理,都没什么大问题,甚至是可圈可点的。


群众不满意食药监上来先说“假冒奶粉符合国家标准”,是觉得食药监对这件事太轻描淡写,好像说一句“死不了人”就没事了。这是一种误解。国家食药监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的把握,主要是在“安全线”基准上考虑的。就好比有人从楼上跳下来摔在地上,第一个出来的医生按了颈动脉,翻了翻眼皮,说“没死”,转身就走。看客们不干了:“这脸先着地都摔变形了,你一句没死就想脱身?”医生一脸委屈,说:“我只管急救,脸变形那是整形医生的事啊。”


食药监大概觉得,自己就是“急救医生”这种角色。


再举个更有助于理解的例子。比如有饭店出售五千一碗的熊掌,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接到举报来查案,结果老板说,我这哪是熊掌,是纯纯的好牛蹄做的啊。那么,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基本会转身就走。饭店有没有问题?有,但那是商业诈骗范畴,要是有消费者觉得被讹被骗了,可以到消协到工商去讨权益要说法,但是别烦我们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了,濒危动物很多我们很忙啊,这种小事我们管不起。



食药监在二次表态时,反复强调的,其实也就是这一点,因为“符合国家标准”,那么这件事就不是一件“食品安全事故”,甚至不是“食品安全”问题,这些定义在《食品安全法》中是专门有解释的,不信你去查。“假冒”未必“劣”呀。总之,现在即便有人觉得自己买了假冒奶粉要讨说法,也主要应该考虑从消费者权益这个角度使劲,食药监在这个事情上,鼓励倡导支持你索赔,没问题,但也仅此而已。


但谁知道自己有没有可能买到假奶粉呢?谁又知道那些奶粉流到哪些地方哪些经营企业呢?


《食品安全法》中是有专门的“食品召回”规定的。但考虑到执法成本,要做到把流出的食品召回,也很难。


你可以这么设想,有人用低价白酒灌到茅台瓶子里冒充名牌。案子破了,但在确定卖出去的酒无毒无害,没有甲醛、没有黄曲霉素的情况下,已经卖出去的酒,如果没有消费者自行来索赔,是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:


“砰砰砰”“哎,同志我们家水表刚换……”“您误会了,是这样,我们刚破了个案子,查到您之前买了一瓶茅台是其他品牌灌装的,没毒没风险,您喜欢可以接着喝,不喜欢也可以找店家退货索赔……不用谢,请叫我雷锋。”


所以食药监做到这一步,已经可以了,确实也是避免你们恐慌。食药监受委屈了,可还是要请体谅这届不行的消费者。他们是惊弓之鸟,噤若寒蝉,听风就是雨。但他们不行是有理由的,毕竟事关孩子,“婴幼儿奶粉”。什么事一关系到孩子就是三昧真火,孙悟空用凡水想灭红孩儿还火上浇油了呢。


但是且慢。我说了,前面那些论述,前提是对象并非“婴幼儿奶粉”。但在这个案例中,面对的恰恰是“婴幼儿奶粉”。


事情就有了很大的不同。


如前所述,遇到一件案子,食药监介入,总归第一件事就是确定这件事是不是“食品安全”问题。由于公安部门做的检验结果,是这些假冒名牌的奶粉“符合国家标准”,那么就像前面的假冒茅台一样,这件事不仅可以不作为严格意义的“食品安全问题”来对待,而且实操中,也不一定要操心调查产品流向、召回已售产品等麻烦事。


然而事情没那么简单。


自从出现“大头娃娃”事件,中国婴幼儿乳品的生产质量和监管能力,是迅速提升了的。十年前国产婴幼儿奶粉动辄半数抽检不合格,到这两年,已经大体稳定在90%以上。最新的《食品安全法》中,关于婴幼儿食品,在各个部分,基本都有单独阐述和规定,可以证明对婴幼儿乳品的安全重视。尤其最近两年,新规频出,中国婴幼儿乳品的监管可谓严苛。其中,食药监功不可没。


2015年,国家食药监起草的《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管理办法(试行)》,是这些新规中的一个。所谓注册制,即要对奶粉的配方进行注册,有批准文号方可生产,这意味着“我国对婴幼儿奶粉的管理上升到药品的级别”。


那么,假如出现假冒品牌青霉素,监管部门会用一句“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”,把这件事定性为“商业欺诈”,而放弃追责以及已经售出的药品追回么?应该不会。


当然,“上升到药品管理的级别”,只是一种形容,是主要针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强化监管。但毕竟,在近些年的执法与监管实践中,对于婴幼儿乳品,基本是循着“能严不宽,能高不低,能追不放”的原则。换句话说,对于其他食品可以含糊过去,但婴幼儿乳品,就应该作为食品安全事件来看待。


当年“大头娃娃”奶粉事件后,就有专家认为,这不是一个“食品安全事件”,而是一个“营养不良”案例。但在充分讨论后,舆论基本形成共识,即“生产销售不合格婴幼儿奶粉”就是“食品安全事件”。因为对其他食品来说,“无毒”经常就是“无害”,但对婴幼儿乳品来说,“不达标”与“有毒”,在特定情况下作用是一样的。


在这一前提下,即便食药监认为,不一定只要牵涉婴幼儿奶粉就算“食品安全事故”,另一个问题就变得非常重要了:检验结果的合法、合规、有效、公开。


到目前为止,食药监所说,“经初步了解,上海公安部门已经对查获的假冒奶粉进行了产品检验,产品符合国家标准,不存在安全风险”,有效信息是相当缺乏的。谁检验的?抽样强度如何?检测结果怎样?如何判定“符合国家标准”,符合的是哪一项国家标准?



《食品安全法》对相关检验,是有很明确的规定的,需要保证资质、能力,包括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认定。“上海公安部门”的检验是自己内部完成,还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单位完成,这里无法判断。鉴于食药监的行业监管定位,食药监采信“上海公安部门”的检验结果,那么可以默认,对于检验单位的资质,检验过程的合规,以及检验结果的可信度,是有过确认,并负有监管责任的。


再说说“国家标准”。对于婴幼儿乳品的检验,应该适用于“GB 10765-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”,这是最严的也是专门针对婴幼儿乳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。更宽一层,则是一般的乳品安全标准。严格来说,这一标准并不适用于检验婴幼儿食品。当然,理论上,还存在底线更低的检验标准,也就是针对一般食品安全性的有毒物质的全项目检验,比如重金属含量等。


另外,由于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是“收购低档、廉价或非婴儿奶粉,灌装生产假冒名牌奶粉”,可以推论,假冒名牌奶粉的原料,是有多个来源的,其产品质量的均一性不能保证。那么,在抽样强度设置上,就必须要考虑到这个问题。在低抽样强度下,当然可能漏过完全不合格的、有害的产品,或者存在一种现实风险,即查扣的奶粉合规,而流到市场的产品不合规。


当然,考虑到中国正规厂家婴幼儿乳品的抽检合格率也就是9成多,这种假冒名牌反而合规的“现实”,无论是否为真,确实堪称“黑色幽默”。


总而言之,即便国家食药监在所有的问题上都按照规范执行,但在这个关系到如何为本案定性,是否需要后续跟进召回的关键信息点上,却语焉不详,是很难说服舆论的。


但这句话还是有其他信息含量的。这句话披露了检验的具体执行人,不是食药监自己。按照《食品安全法》的规定:“公安机关商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、质量监督、环境保护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、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,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,予以协助。”换言之,公安部门请食药监做权威的检验,是合乎法规和合乎情理的。


目前的情况,有两种可能。公安部门请食药监检验,食药监不积极,公安部门只好自己办。这种可能性很小——果真如此,国家食药监就摊上大事了。


另一种可能是,公安部门自己检验的积极性很高。从动机与激励来说,这更符合常理。公安部门自己检验,在“符合国家标准”的结果下,就可以尽快结案。而万一出现“不符合国家标准”的结果,事情就比较麻烦了,这就意味着,所有已经流入市场的假冒产品都要追回。一方面,公安部门也要参与追回;另一方面,由于这涉及多部门协同查案,案件甚至可能上交到食药监(事实上也是“国家食安办”),通常来说,办案部门对这种前景积极性是不高的。


而对食药监来说,一旦出现需要召回的情况,也是一个巨大的麻烦。食药监的长处,在于对合法企业的监督管理,召回也好,销毁也好,有企业主体负责,不怕你飞到天上去。但对非法生产,麻烦就多了很多。


并且,论部门之间的关系,公安部门的协助对食药监这种监管部门,是至关重要的,反过来,则不一定。假如公安部门倾向于自己检验,食药监特别是地方食药监,是很难做到反对,或者进行补充检验的。


无论当时具体情况是什么,到今天,国家食药监都必须为上海公安部门“检验合规”的真实性、准确性背书。因为没有这个前提,案件定性就完全不一样,涉案假冒奶粉就必须召回、追回。而案件已经过去这么久,公安部门都已经将其登报庆功了,假冒奶粉还流失在外,则必然有部门涉嫌失职。

要平息舆论狐疑,办法就在那里,只需把检验报告详情公布——如果有这样一份检验报告的话。



作者:宋金波
腾讯·大家专栏作者,资深媒体人,前林调队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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